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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区个人注册商标怎么办理?

作者:汉中亨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6 08:25:40

自2019年以来,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很多人创造了发展环境,随着近几年的创业风潮越来越猛,各行各业的中小型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既然注册了公司,那么按照国家的规定,公司肯定要进行记账报税的,这点想必大家早已心知肚明。今天小编就围绕记账报税这一话题,说说代理记账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分别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个专业的财会人员对于初创公司的老板来说,可能也是一笔不小的消耗,而相对于请一位专业的财会人员来说,小编认为还不如找一家代理记账报税公司,为什么这么说?接下来小编来各位老板来分析一下:

一、代理记账公司的优势1、节省成本,服务专业请一位专职会计的月薪在4000元以上,现在您只要支付少许金额(几百元)即可享有一个财务专业团队的全面服务。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调等问题。2、避免财务风险、享受合理避税代理记账公司在保护客户经营秘密的前提下,提供最优质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帮助客户在财务上做到省时、省钱、更省心。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政策,获得法律保护,为企业合理规避财务风险。3、经营管理长远筹划定期进行相关的财务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经营建议,以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企业长远发展打基础。4、会计人员可靠稳定一般企业都非常重视企业财务的稳定性。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稳定,工作衔接就成问题,不仅影响工作,还要花费时间精力选聘人员。财务公司用团队的力量保障代理记帐服务连续不断。5、可以正确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申报等方面的工作。6、纳税申报及时、准确。7、使企业享受高水平、专业化的会计全程服务,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二、代理记帐存在的问题(劣势):1、有些记帐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2、个别记帐公司没有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会计无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3、有的代理记帐单位没有采用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帐。4、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5、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以上问题,我司会在业务洽商、签订协议和具体操作时告知并规范。至于如何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企业应该先需要对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最好能实地考察,或者让代理公司上门拜访,当面沟通更好。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商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商家和企业越来越注重商标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长期宣传和使用后,若商标被驳回后,有些企业会寻找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进行商谈,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那么,商标共存协议是否会影响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近似的判断?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近期审结的尼克尔商标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在无证据证明商标共存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引证商标所有人对引证商标的处分以及对诉争汉中商标注册的态度。

可见,商标共存协议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意思自治的考虑而确认共存协议的效力,其前提必须是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综上,对商标授权的确权要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必然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仍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了社会创新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在11月25日举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国知局副局长甘绍宁提到,本次印发的《意见》是新时代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中具体提出了从“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四个知识产权保护方向入手,对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的谋划和整体的部署。

1、严保护:关键词赔偿更高,全面建立保护新体系。《意见》明确指出,不仅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赔偿限额;还要“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并且要“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制度,让侵权无处遁形;最后再进行“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防范机制建立,不断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环境。

2、大保护:关键词执法更严,建立社会监督共治,加强监督力量。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机制和机构,并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智能检测,有效打击侵权假冒的行为。

3、快保护:关键词维权更快,提升协作衔接快速处理。从源头知识产权审查工作入手,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压缩审查周期,强化源头保护;并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打破地方保护,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

4、同保护:关键词健全涉外沟通机制,改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国现虽已加入大部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是近些年涉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屡有发生,所以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等成为了新时代的知识产权中的另一个重点,努力促进合作共赢,实现共同的发展。

本次印发的《意见》共有九十九条,都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而展开,甘副局长表示,印发只是第一步,更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要让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见到实效。正如《意见》中提到的一样,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让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完善产权保护体系,让知识产权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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